一、支持對象有哪些?
(一)申請轉貸資金支持的企業需為依法設立并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持續正常經營,符合國家相關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二)企業存在下列任意情形的,不得申請使用轉貸資金:
1、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
2、近半年納稅記錄無法反映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3、有信貸業務逾期三個月以上的;
4、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管理者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有嚴重失信記錄的;
6、其他不適合申請使用轉貸資金的情形。
(三)轉貸資金僅用于第三方運營機構及與其簽訂合作協議的貸款銀行之間開展的轉貸業務。前述合作協議項下,合作銀行承認并愿意遵守本意見,并在約定的范圍內與第三方運營機構開展轉貸資金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