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何為不正當價格行為
答: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采取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低價傾銷、哄抬或壓低價格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8.何為價格壟斷行為
答:價格壟斷是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消除或限制價格競爭的經濟行為,是一種直接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競爭。價格壟斷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濫用市場優勢控制市場價格的行為。如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濫用市場優勢,控制市場價格,嚴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構成價格壟斷行為。二是聯合控制價格行為,包括聯合固定價格行為和限制轉售價格行為。聯合控制價格行為是指處于壟斷狀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為避免價格競爭,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則是指生產企業在向批發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時,要求他們必須按照所限定的價格銷售商品。
價格壟斷行為的認定:(1)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通常是經營者為了獨占市場份額,濫用優勢地位,或經營者之間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主動實施的行為。(2)主體可以是單個經營者、多個經營者以及行業協會等。(3)實施了限制價格競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價格壟斷”“價格傾銷”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9.何為低價傾銷行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的低價傾銷行為是指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與我們通常見到的低價銷售、砍價等現象不能直接等同,需要相關監管機構依法調查后,結合經營者的目的、行為和行為造成的結果來綜合認定。判斷是否構成低價傾銷行為,一看手段,即其定價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看經營者是否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企圖通過低于成本的價格,爭取顧客,占領市場,或者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低價傾銷行為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1)生產企業銷售商品的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產成本的,或者經銷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其進貨成本的;(2)采用高規格、高等級的商品充抵低規格、低等級的商品、采取折扣、補貼等價格優惠手段,進行非對等品質的物資串換、采取多發貨少開票或不開票的方法,通過多給數量、批量優惠等方式以物抵債、在招標、投標中,采用壓低標價等方式,變相使生產企業實際出廠價格低于其生產成本,經銷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其進貨成本的。
10.何為哄抬價格行為
答:哄抬價格是一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時,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商品,相互串通、層層倒手炒賣等,導致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引起消費者恐慌、搶購,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哄抬價格的認定:(1)經營者為了以高價出售商品,采用捏造、散布和哄抬等手段,具有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的主觀故意和哄抬價格的事實。(2)消費者因相信不實信息被誤導。經營者不告知真實情況,或者告知虛假情況而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價格陷于錯誤的認識。(3)造成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因經營者捏造、散布不實信息,哄抬價格,導致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過高”的程度,應結合當時市場價格總體水平界定。
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在不具備市場壟斷、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較高等前提下,經營者正常的價格調整不應輕易認為哄抬價格。在遇到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短期內市場供求失衡,商品或服務價格大幅上漲時,需要結合具體的違法行為手段、目的、性質嚴重、社會影響程度綜合研判。
對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何為價格欺詐行為
答: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價格欺詐是一種欺騙性價格表示,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對價格欺詐行為類型進行了歸并,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第二十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二)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三)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同時,《明禁規定》進一步厘清了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的關系,將“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等屬于違反明碼標價規則的行為不再按照價格欺詐處理。
對價格欺詐行為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2.何為價格歧視行為
答:價格歧視行為主要指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對購買數量、質量、規格等相同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在相同的交易條件下,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處于相同地位的經營者不能享有平等的交易機會,購入價高的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其本質是一種壟斷定價的行為。
價格歧視的認定:(1)交易的各方均為經營者。價格歧視是同一市場上的交易雙方歧視第三方,即銷售方對買方甲實行了較低的價格,對買方乙實行了相對較高的價格,致使買方乙同買方甲在市場競爭中,因成本差異,造成不公平競爭。(2)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相同。銷售方向購買方出售的商品相同,包括名稱、型號、規格、等級、產地、生產企業等。銷售方向購買方提供的服務相同,包括服務項目、規格等級等。(3)同等的交易條件。銷售方向眾多購買方進行交易的條件相同,包括:同等質量、同一送貨方式、同一付款方式等。(4)實行不同的價格。銷售方向眾多購買方出售相同的商品,交易條件也相同,但交易價格不一。
對價格歧視行為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何為變相提價和變相壓價行為
答:變相提價和變相壓價是指不改變商品或服務的標示價格,而是采取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這種行為表面上看并沒有改變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示價格,卻改變了商品或者服務的等級規范,使實際價格水平上漲或者下降,是一種變相漲價或者降價的行為,這種行為會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變相提價一般在商品供不應求時發生較多,如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缺斤短兩、提等提級、變相降低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情形。變相壓價一般發生在商品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在收購商品時,壓級壓秤,不合理地扣水扣雜等,如糧食收購價。
變相提價、壓價行為的認定:(1)經營者有變相提價或壓價的行為,如經營者向消費者告知虛假的質量等級、檔次、規格、計量及相應的價格。(2)使用的是掩蓋質量等級真相等手段。如銷售商品時,掩蓋商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的真相,告知虛假的提高的質量、計量狀況,并按提高質量、計量的價格實現交易。收購商品時,掩蓋商品等級的真相,告知虛假的降低的等級,并按降低等級的收購價格實現交易。(3)消費者對經營者不告知真實質量等級和相應價格情況,或者對經營者告知虛假、隱瞞真實的質量等級和相應價格情況而陷于錯誤的認識。
對變相提價、壓價行為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4.何為牟取暴利行為
答:牟取暴利是指通過不正當的價格手段,利用市場價格信息不對稱,制定嚴重背離商品價值的高價,謀取超額利潤的行為。國務院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和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調整;其中實行國家定價的,按照國家定價和國務院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適當增加與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予以公布,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牟取暴利行為的認定:(1)具有主觀上的故意。(2)制止牟取暴利主要是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3)價格超出市場價格水平。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由眾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定價的平均值決定。大多數經營者能夠較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市場競爭規律規范定價,極少數經營者制定的價格畸高,超出市場價格水平,消費者因不了解市場價格水平,或者對商品的特性了解不夠,會與經營者按高價進行交易。(4)認定暴利價格需遵循“四同”。價格水平、差價率或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或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對牟取暴利行為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